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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7日)修改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市人大字[2004]8号)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6月8日

         贵阳市公共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餐饮具卫生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采取自行消毒和集中消毒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业、公共餐饮具消毒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
  经贸、环保、工商、城管、旅游、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共餐饮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24小时开通的检举电话;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3日内,应当向检举人反馈。
  对检举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第二章 消毒管理

  第六条 公共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消毒,未经消毒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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