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
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4]0242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活动应当实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保证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等机构。
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
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金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五条 发包人保证担保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承包人保证担保费应计入投标价格。
第六条 市和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本规定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