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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和与社会公众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产业导向目录;
  5.本行政区域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各类城市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以及处理情况;
  2.与人口、自然资源、地理、经济发展等有关的基本情况以及环境质量情况;
  3.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其建设情况;
  4.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领导成员及政府主要职能部门领导变动情况;
  2.政府机构职能调整情况;
  3.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4.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5.公务员录用程序、结果;
  6.政府信访、监察部门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办公地点和通讯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公开权利人有权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未在第七条列明的其他政府信息,除非该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内容。公开义务人应当依照申请向公开权利人公开。
  第九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决策前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十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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