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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
  (三)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
  (四)按规定征收、管理专项基金;
  (五)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
  (六)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订和编制本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设计、施工的规范、规程、通用图集及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在建筑工程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征收的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南昌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按照《南昌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其他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应当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开始时间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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