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订)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内由市场举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交易活动的商品交易市场、商城等(以下统称市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场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业态,提高市场的组织化水平。
  引导市场举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创建文明市场和信用商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名称登记和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
  贸易、建设(规划)、公安、卫生、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林业、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场商品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市场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