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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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