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