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