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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办理证明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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