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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开发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可持续发展影响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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