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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2004)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二、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将有关材料报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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