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对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抓好特殊工种的年度再教育工作,督促各地加强对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使作业人员掌握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江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举办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学习班,引导监理单位认清在安全生产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强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制观念,督促监理单位将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以及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列入日常监理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7、严肃法纪,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和处罚力度。
(1)加大安全检查频次。除节日时期和敏感时期组织安全检查外,县里每月开展一次检查,设区市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省厅每半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时刻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
(2)改进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以告知性的检查转为随机抽查、巡查和稽查,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中实体安全转为重点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行为及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企业自身的安全控制意识和能力。
(3)建立“曝光”公示制度。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中公示,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工程,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处挂设“红牌”曝光。
(4)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的力度。今后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企业对所有在建工程全面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建筑市场;对外地进赣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停止半年以上注册,不得进入江西建筑市场。要按建设部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对事故进行结案,依据《
安全生产法》、
《条例》进行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不但要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而且要对责任人员中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8、进一步健全安全监管网络,提高监管水平。
(1)督促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辖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在2004年必须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专门机构,根据监督任务配备足够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和装备,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动态监管,建立起“三级四个层次”(省、设区市、县(区)、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监管网络,做到“专门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发挥群防群治的优势。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为监督机构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的条件。
9、上下联动,构筑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
建设部下发的《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做到“现场与市场联动”、“上下联动”、“建设各方主体联动”,各司其责、强化监管,构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新机制。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和各工程项目部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应对突发性伤亡事故,预防事故发生,防止事故扩大,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继续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彻工作,在2003年的基础上扩大试点,一级房建总承包企业抓好2个试点工地,二级施工企业抓好1个试点工地,为今后全面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4)运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化监管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预防作用,加大推行力度,将意外伤害保险覆盖到每一施工现场,形成由保险机制介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活动,从被动赔付转为事前预防。
(二)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安排。
1、部署动员阶段(2004年5月1日前完成)。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成立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和下达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进行宣传和动员,做到“三有三上”(报刊有文、电台有声、屏幕有像、宣传车上路、标语上街、内容上墙),让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租赁单位,都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深化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组织实施阶段(全年)。
为了实现2004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要打好三大战役。第一,在春节前,全省不再发生安全事故;第二,从春节至“两会”期间,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扭转被动局面;第三,从第二季度开始,强基固本,确保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3、组织检查阶段。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省建设厅在年底将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各设区市落实专项整治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落实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
四、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任务:一是对所有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资质进行审核。凡无证无照经营的液化气站点,立即予以取缔;对有证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即予以停业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予以取缔。二是对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的液化气储配站进行整顿,控制总量,减少站点,合理布局,提高安全系数,各设区市中心城区控制在5-7个储配站,县城控制在3-5个储配站,乡镇控制在1-3个储配站。三是加大管网巡查力度,对燃气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立即进行整改。四是对槽车、贮罐、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超期使用的,不准继续使用并强制检验,该报废的予以报废。对单位、个人在办公室、教室、非液化气专用仓库、地下室、防空洞和公共场所擅自设置临时库(站)存放液化石油气的,坚决予以取缔,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五是对钢瓶采取全面托管的方法,原个人拥有产权的钢瓶均由有资质的供气单位予以收购,用户采取租用的办法承租钢瓶,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含钢瓶检验费用)。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
1、液化气储配站。
以下六种情况的必须取缔:
(1)无证照经营的;(2)单罐气站;(3)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单位自办液化气储配站和企业自行设置的燃气发生站;(4)防火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中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有关防火间距规定要求的;(5)没有残液回收装置的;(6)达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规定高度的防护墙、喷淋降温装置、防雷电装置、消防器材、消防水源、深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的。
2、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以下八种情况的必须取缔:
(1)无证照经营的;(2)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合经营的;(3)没有储配站配套或无固定气源的;(4)使用过期、报废或未经检验合格钢瓶的;(5)站点面积小,不能按规定设置实瓶区、空瓶区、年检钢瓶区和消防通道的;(6)在高层建筑(三层以上楼房)下设置的;(7)防火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98版)规定的;(8)达不到其它安全要求(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防火、防爆设备,如防爆灯、防爆开关、防爆电扇等)的。
3、管道燃气。
集中整治压占煤气管道。凡是管线被压的,应由各设区市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压占煤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坚决排除。
4、工业生产用气。
工业生产用气的安全专项整治由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5、液化气钢瓶。
(1)以下5种钢瓶禁止充装:
①超期未检验瓶;②报废瓶;③不具备钢瓶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冒牌瓶;④经检验无法识别制造钢印的钢瓶;⑤其它不合格的钢瓶。
(2)以下4种危险作法必须禁止:
①对钢瓶使用超过40℃的热源加热;②瓶对瓶互倒液化气;③液化气瓶改装其它气体;④钢瓶销售点装气销售。
(三)整治办法和时间。
整治活动分三步进行。
1、自查阶段(4月15日-8月30日)由各设区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2、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11月30日)由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11个设区市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进行,各设区市的有关职能部门派专家协助检查(具体安排由省建设厅牵头)。
3、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0日)由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的督查组将检查验收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省建设厅,汇总后报省政府。
(四)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1、属地管理原则。
整个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设区市建设、经贸、工商、技术监督、消防支队、内贸等部门要从落实责任制入手,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的规章制度。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把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2、职责分工。
按照液化气储配站必须依序取得“二证一照”(《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营业执照》)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必须依序取得“一证一照”(《燃气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要求,各个部门按现行分工进行检查。即: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检查;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燃气设施(特别是槽车、贮罐和钢瓶及压力管道)及《气体充装注册登记证》的检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市场经营秩序和《营业执照》的检查;
省消防总队负责燃气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3、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燃气安全管理和燃气安全整治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1)“谁主管谁负责”。燃气生产经营企业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2)“谁发证谁负责”。如不符合发证条件而颁发了相关证照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发证部门和发证人的责任。
(3)“谁检查谁负责”。负有检查责任而不检查,或检查没有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而没有督促整改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检查部门和检查人的责任。
(4)“谁验收谁负责”。如不符合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合格的,要依法依纪追究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的责任。
(5)“谁违章谁负责”。对在燃气生产、经营、运输(输送)、储存、使用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而造成安全隐患的,由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负责清除;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违章单位和违章人员的责任。
对因整治工作不力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不仅要严肃追究事故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江西省深化锅容管特和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要求,结合我省锅容管特(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现状和全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交越和搭挂现象,特制定如下深化锅容管特、三线交越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巩固整治成果,常抓不懈,全面推进,为实现特种设备的长效安全管理和确保全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的安全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锅容管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任务和目标。
1、主要任务。全面开展气瓶、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工作;整顿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坚决打击“土锅炉”等“土制”特种设备;规范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的建设,初步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机制。
2、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净化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环境,消除事故隐患,全面提高特种设备定检率、人员持证上岗率、设备注册登记率、事故结案率,力争杜绝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和校园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同时,以《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为契机,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等环节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整治内容。
1、气瓶普查整治。在2003年南昌、赣州、萍乡、鹰潭四城市完成普查整治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广。重点检查气瓶的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凡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作破坏性报废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并对气瓶安全负责,凡无足够自有气瓶的充装单位,取消其充装资格;凡违规进行充装及管理不善的充装单位,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的,取消其充装资格。普查整治后,不再允许充装单位进行气瓶托管,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一律建立档案,纳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
2、压力管道普查整治。在2003年景德镇、鹰潭两个城市完成工业压力管道普查整治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全面推广。充分发挥大型企业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的优势,自主开展普查;对于中、小企业,可委托检验机构完成普查。结合普查,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逐步开展定期检验,核定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同时,对普查后的工业压力管道,采用全国统一管理软件将其纳入计算机数据库,实施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