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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9、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评价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评价、监控制度、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监管措施和监控体系、实施严格的监控,并逐步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具备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应急予案应报省民爆办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0、加强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加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力度。继续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提高全省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素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组织部署阶段。在2月5日前,制定深化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内容、措施、目标,报省安委会。
  2、集中整治阶段。6月30日前,对流通企业和直供用户完成安全经营、储存条件考核工作,并对未达到安全级的企业进行复查;9月30日前,对生产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评价;12月31日前,对县(市)设立的民爆器材供应服务网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
  3、检查验收阶段。10月15日至12月31日由省民爆行业深化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验收。
  (1)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生产经营:
  ①生产企业经安全评价,综合管理和生产条件达到国家安全规范标准;
  ②流通企业和直供用户经营场所、使用条件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库安全标准。
  (2)以下3种情况停产停业整改:
  ①生产线或库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现有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达不到安全保障条件的;
  ②经安全评价、考核后达不到国家安全规范、标准的;
  ③证照不全的。
  (三)整治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讲政治、保稳定”和“抓安全、创环境、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民爆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力度,不折不扣地把安全整治工作作为经济工作的头等大事,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切实抓好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级民爆器材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各生产、流通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安全整治组织机构,行政正职和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整治方案,同时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针对安全生产经营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详细的整治措施,做到有的放矢,职责明确,真正把安全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3、全面检查,彻底整治。要对各单位在民爆器材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以及当前的安全状况、安全措施及安全投入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存在严重隐患又无整改措施的单位,要进行彻底整治,毫不留情,决不手软,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该关闭的关闭。
  4、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各级领导和参加安全整治检查考核的人员都应严格按照民爆企业安全规范现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整治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把好安全关。对专家组安全评价、考核结论意见,参加人员和受检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人都要逐一签字,决不能走过场。凡因审查不严、敷衍了事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和厌烦情绪,要在全省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状况总体稳定好转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深化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的工作力度,逐步建立民爆器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有效措施,保持全行业无事故的良好安全氛围,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江西工业的崛起,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环境。

        江西省深化建筑施工和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燃气安全管理,为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狠抓基础工作,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线,以预防坍塌、高处坠落和窒息事故为重点,以规范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为手段,以创建文明工地为先导,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城镇规划的要求,对全省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安全整治,使我省燃气市场更加规范,全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明显增强,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力争杜绝再次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伤亡事故,坚决扭转安全事故严重反弹的被动局面,保持长期稳定的安全态势。
通过对全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达到合法规范,布局合理,确保供应,确保安全的目标,使我省的燃气安全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措施。
  1、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组织领导。
  要从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总体部署上来,将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列为全省建设系统的重要工作,摆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省建设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状。各设区市与县(市、区)签订责任状,一直到施工企业,层层明确专项整治责任。
  2、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监管。
  所有工程都必须纳入监管范围,任何工程都不能例外,对一切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都应给予严厉查处。
  (1)及时开展全省建筑市场大检查,对各类新建项目(包括开发区、园区等),城乡结合部工程,乡镇及独立工矿区建筑工程等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与安全监督等手续,从源头上把好关。
  (2)从搞好服务入手,抓好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程的规范和监管,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园区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监管水平,将服务与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既要搞好服务,又要加强监管,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督促发展,将所有建筑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3、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经费。
  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加大对施工的安全投入,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在招投标中把好企业安全经费落实关。制定《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在评标过程中必须将投标企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列为重要内容,凡安全技术措施不严密的予以扣分,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的予以否决;并明确规定在招投标中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按规定专项另列计取(按2000年省建安定额安全技术措施费为工程直接费0.6—1.2%,临时设施费为1.4—2.55%),不列入招标标底竞争范围;在工程结算时另列。建设单位不得压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
  (2)施工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标施工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应严格执行投标时制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3)监理企业必须严格履行质量与安全职责并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全过程旁站监理,把好安全监理关。
  (4)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站在监督检查在建工程时,应检查工程项目部的安全费用台账及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应视为安全生产措施不合格。
  (5)在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另列结算,但建筑企业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的台账及票据,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费真正落实到位。
  4、实施“现场与市场联动”,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1)建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办法》,对全省施工企业实施安全评价,严把安全条件审查和市场准入关,做到“现场与市场联动”,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与企业资质挂钩,把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年检、晋升和新设立施工企业申请资质条件审核的基本依据。凡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年检、晋升和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由安全监督机构出具旁证材料,行使“质量与安全一票否决权”。
  (2)把好施工企业招投标准入关。为鼓励施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多创文明工地,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资格预审优选评分内容及标准》,对重视安全生产,积极创建文明工地、优良工程的建筑企业在招投标预审中给予加分,对发生安全事故、有不良记录的企业予以扣分,使业绩较好的施工企业优先参与投标,提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理顺管理体制,理清工作思想,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构筑长效管理机制。
  (1)要大力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主要领导要集中精力认真学习《条例》,领会《条例》精神,把握基本原则,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熟悉和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明确政府监督职责,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要制定《条例》的学习培训计划,分批分层次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增强法制观念。
  (2)要进一步制订、完善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一是制定《江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程序规定》,将政府安全监督关口前移,明确安全生产程序和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和落实。
  二是制定《江西省建筑起重设备管理规定》,明确建筑起重设备的安装、检验检测、使用、拆除、维护保养等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管理。
  三是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理企业的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上的“抓手”作用,监理企业必须对施工企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施工企业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全过程监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是制定《江西省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与考核管理办法》,对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任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三类人员取消任职资格,提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人员的整体素质。
  6、以事故为鉴,加强安全生产的警示教育。
  (1)召开建筑施工重大事故现场会及安全事故分析会,深刻查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通过事故案例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警示教育,吸取血的教训。
  (2)实行强制安全教育制度,举办强制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对2003年以来发生事故和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合格工程的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安全科长及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标准规范的学习,强制提高其安全生产知识和意识。
  (3)抓好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掌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高法制意识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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