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04年下半年。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年底前完成50%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以及30%以上生产单位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生产企业评价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定点证书,实现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建立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2004年12月前,完成对现有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基本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人员、仓库保管员、运输驾驶员、押运人员、运输船船员、销售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2、2005年。2005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全部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工作,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一书一签”、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5年上半年。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力争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现有装置的首次安全评价工作;全面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基本完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对小金矿、小电镀厂和小电子器件厂等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普查,关闭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废弃处置单位的安全管理;对生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登记;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资质和运输活动安全检查的力度,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秩序。
(2)2005年下半年。全部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对2004年1月以来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停产整顿或关闭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或投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自2005年7月1日起,严禁经营没有“一书一签”的危险化学品,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执行“一书一签”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使用定点生产的包装物(容器)的情况。
(三)工作分工及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6)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7)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9)负责监督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发现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第十条内容规定的装置和设施,要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
(10)受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的备案。
(11)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2)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方案的备案和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负责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14)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5)受理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16)查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2)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3)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4)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
(5)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6)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7)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受理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的报告。
(9)受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的备案。
(10)受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并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11)负责为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12)负责划定危险化学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3)受理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的报告。
(14)受理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的报告,并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15)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3、质检部门职责。
(1)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参与实施救援。
(5)负责将颁发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6)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4、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2)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3)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4)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5)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的统一公布。
(6)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7)受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5、铁路、民航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6交通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2)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3)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5)查处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
7、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1)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2)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3)查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吊销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9、邮政部门职责。
防止危险化学品进入邮寄渠道。
(四)整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负责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检、工商、监察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重大问题,转变作风,坚持求真务实,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协调行动,落实责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的原则,各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专项整治的监督协调工作,公安、交通、铁路、卫生、民航、质检、环保、工商、邮政等部门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赋予的职责以及本方案的职责分工,根据全省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督促、指导和开展本部门、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3、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2002年至2003年以来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经验,制定本市2004年至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精心组织实施。要注意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针对前时期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突出重点,开展整治。设区市制定的2004年至2005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04年4月30日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监督检查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行政审批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要认真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于不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化学事故,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四、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措施。
1、贯彻国家标准,实施严格监管。对民爆器材仓储条件(安全距离、建筑结构、防护屏障、消防、防雷、防盗报警等设施),按照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GB15745-95《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凡已进行考核的企业,应按核定的库容量挂牌公示,且不得超量储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实施整改;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企业和直供用户,按有关规定一律停产停业整改。
2、切实执行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购销管理的规定。各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民爆器材购销、运输手续,做到统一调配、统一价格、统一结算。进一步规范实施全省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民爆器材购销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3、强化经营管理,实行产品配送。凡有民爆器材生产企业的县(市、区),流通企业原则上合并。各生产流通企业不得向关停的各类“三小”企业供应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应配置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防止民爆器材丢失、被盗,同时对用户实行配送,杜绝无安全储存条件的用户乱存乱放,确保用户当天剩余的民爆器材妥善回收存储。
4、清理规范民爆器材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审批、发证,必须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对现有服务网点应组织力量集中清理整治,凡不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一律取缔。
5、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6、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接受规范的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凡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7、加快布局调整步伐,兼并重组生产企业,探讨组建集团公司。以骨干生产企业为基础组建民爆器材集团公司;对小型自产自用及县属小型民爆生产企业逐步关闭或并入集团公司。
8、推进体制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现有民爆器材流通企业应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不得兼任民爆器材公司法人代表,使公司真正成为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具有独立支配的资本金,以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条件,利于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