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负责协调黄金管理、电力、金融部门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黄金矿山,不得颁发《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二)严格验收,防止反弹。各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验收工作要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成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验收工作组、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将验收标准与评估标准相统一,将验收进度与整治进展相衔接,严格按照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验收标准和程序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验收工作组内部应按“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分口把关,各负其责。要加强验收以后的复查工作,加大对非法矿山和死灰复燃的已关闭矿山的执法力度,防止出现反弹。对在深化整治期间,因整治不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和地区要从严从快查处。
(三)标本兼治,立足长远。各地要依据《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
矿产资源法》、《
环境保护法》、《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使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目前,我省在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中已陆续开展了《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核发工作,各地应继续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深化整治的形式和手段,使安全监管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要将是否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作为设立非煤矿山的前置性条件,以切实保证和提高办矿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市场准入条件,引导企业集约化经营、正规化办矿,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
(四)健全机构,保障条件。各地要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4号)和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会议精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各地应保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的人员、工作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舆论监督,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非煤矿山安全问题将认真追查、依法严肃处理。各地要参照办理。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特大事故的查处结果和死灰复燃严重、整治不力的地区的有关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江西省深化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深化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现制定如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企业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突出重点,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长治久安。
二、总体目标
危险化学品整治工作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的从业单位。重点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符合有关资质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关闭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拒不整改或整改无力的从业单位;监控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从业单位;查处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打击各种利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通过整治,基本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各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单位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完善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治秩序,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整治,各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达到消除隐患、安全生产、依法经营、按规使用、杜绝重特大爆炸事故,保持不发生死亡事故,实现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主要任务。
1、淘汰落后,取缔非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相关资格,予以关闭;凡不符合《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经有关许可审批,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依法取缔;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文件的要求,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行政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生产、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或不给予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和容器(包括用作运输工具的槽罐),必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采购和使用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
3、强化执法检查,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在前两年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的基础上,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着重加强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运输车辆证照和人员资质证件审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在内河、内湖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强制其退出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并依法予以处罚;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等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并执行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人员资质和车辆安全条件审验制度。要建立设区市之间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协查制度,不但要依法对违规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还要通过协查制度,对委托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
4、夯实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行《
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指南》,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5、加强培训考核,提高人员素质。各设区市、各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结合本市、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照《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市2004-2005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从业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加强法规建设,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建设是贯穿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设区市、各部门要增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制意识,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制秩序为目标,重视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规建设工作。要按照《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根据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的实际需要和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际状况,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的地方配套规章,废止已过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制秩序。
7、建立信息网络,实现动态监控。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和经营许可、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运输从业资质审批、包装物(容器)生产定点、生产储存装置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估、危险源普查与监控、隐患整改、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措施,力争在2005年建立起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要满足危险化学品动态监管、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务服务、方便公众的需要,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有序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8、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提高安全水平。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要认真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推广使用快速堵漏器材,同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船舶应积极安装使用GPS定位系统和记录仪。
(二)进度安排。
1、2004年。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包装物(容器)生产单位的专项整治,继续对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组织开展危险源普查和监控,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准备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1)2004年上半年。力争在2004年4月30日前,基本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基本完成现有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开展好《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许可的申报取证的准备工作。6月30日前各设区市完成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估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建立档案,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开展本市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普查,完善各市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初步建立起全省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