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交通局、省地方海事局、省航运局分别于7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交通厅报送“集中联合整治行动”的小结材料和“2004年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江西省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巩固和扩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治成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把整治工作不断引向深入,特制订本方案。
一、深化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做到依法整治,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
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逐步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起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把非煤矿山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深化整治的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采矿秩序,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得到提高,事故防范措施得到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得以消除或有效监控;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营造和培育全社会关注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达到非煤矿山整体布局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提高,遏制住重、特大事故,伤亡事故总数和伤亡人数稳中有降,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的总体目标。
三、深化整治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开采非煤矿产资源要按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联合制定《江西省非煤矿山(场)办证管理办法》(赣安监管一字〔2003〕20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证照。
(二)凡确定关闭取缔的非煤矿山,国土资源(矿山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三)整顿尚未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对于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和《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以下一并简称为《评估标准》)划为C级的矿山,限期整改,期限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止,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降为D级,实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限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止;停产整顿期间证照发放部门暂时收回各自发放的相关证照,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周审查一次其整改方案的进度计划及完成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其所需的民爆器材,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审批限量供应民爆器材。对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评估标准》A、B级的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后,下发关闭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关闭通知书后,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四)年度内一次发生死亡三人以上或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非煤矿山纳入D级管理,实行停产整顿。
(五)按照一个主矿体只能由一个采矿主体的原则,采取联合、兼并、重组等方法,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的破坏,提高安全可靠度。其中:
1、对因条件所限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年产量小于50万吨且垂直高度不超过50米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6米,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2米。最终边坡角应当根据岩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并实行机械装运。
2、有尾矿排放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立尾矿库。其尾矿库严格按国家经贸委发布《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经贸委第20号令)执行,并需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3、淘汰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
(六)非煤矿山每周要将采掘(剥)工程及时上图,地下矿山还要求做到将周边老窿分布、采空区位置绘制到井上下对照图上。
(七)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制度,经设区市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全省统一制作的《注册安全主任证书》,持证上岗。
(八)实行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全面培训、考核制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发给全省统一制作的上岗证,持证上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小型矿山,要主动下到企业帮助进行培训考核。
(九)非煤矿山外来施工队伍实行安全资格认可制度,无《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资质证》的非煤矿山施工单位不得承担非煤矿山建设工程;施工队伍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要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要纳入非煤矿山企业的全面管理之中;非煤矿山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租赁给无安全资质的单位施工。
(十)已通过整治验收(按《评估标准》达到A、B级)的非煤矿山,逐步建立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继续改善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增强防灾抗灾能力。
(十一)对已通过整治验收的非煤矿山实施动态管理。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A级矿山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B级矿山每一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定期公告。
四、深化整治的进展安排
(一)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3〕60号文件及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和部署落实本地区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04年4月底前上报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深化整治工作分三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至2004年4月底,为整治基础阶段。各地要在前两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通知》精神,制定和完善本地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本地区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各设区市及省属经济组织将整治方案于2004年4月底前报省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二阶段:2004年5月至年底,为深入整治阶段。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继续坚决依法取缔和关闭非法的及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厉查处已取缔关闭的非煤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严防死灰复燃。自2004年起,停产整顿(经整治验收不合格和被评估为D级的)非煤矿山,限期整改评估为C级的非煤矿山,经整治达标后,需重新申请,经验收合格并按评估标准分类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通过整治验收合格并划分为A级(安全生产情况好)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形成持续改进的良性工作循环机制;对划为B级(安全生产情况一般)的非煤矿山,要指导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向A级标准发展,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20%以上;露天采石场,2004年底要有10%的企业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逐步淘汰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
第三阶段:2005年,为巩固提高阶段。各地要继续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和体制,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标准和认可程序;督促非煤矿山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改和灾害防治措施,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评估结果对非煤矿山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并实施动态管理,各地A级非煤矿山数占非煤矿山总数的比例应达到40%以上;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非煤矿山;严防已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死灰复燃;根除D级非煤矿山,C级非煤矿山比例应低于非煤矿山总数的10%;露天采石场2005年底全面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年产量小于8000吨的小型露天采石场(板材除外)全部关闭。
(三)各地要加强逐级督查工作,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措施,确保各阶段深化非煤矿山整治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的非煤矿山深化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五、深化整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行动,提高效率。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常抓不懈,狠抓落实,特别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隐患整改要做到“四定”(定责任、定人员、定资金、定时间),及时到位。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研究制定
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认定非煤矿山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及按《评估标准》划定安全等级类别等工作。对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隐患整改不力、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非煤矿山,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力度,并严格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停产整顿企业因整顿工作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凭安监部门审定的整改方案限量提供;对非法开采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非法转让、销售民爆物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的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达到开发利用方案规定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开工投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