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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3、整顿驾驶员队伍(2004年4月至12月)。由公安部门组织,交通、农业部门配合。各级公安部门要特别加强客运车辆驾驶员队伍的整顿。一是要认真执行《严格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考试的办法》,全面整顿驾驶证考试工作,全面实行监考人员持驾驶技术考试员证上岗,落实“谁主考、谁负责”的考试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二是要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屡屡违章的驾驶员,该吊扣驾驶证的要坚决吊扣,该注销驾驶证的要坚决注销,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对违章记满12分的驾驶员,一律进行重新考试。交通部门要对驾驶员培训学校进行整顿,从严查处只收费不培训的违法行为。对问题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好的单位,要停止或取消其培训资格。特别要加强客运客车驾驶员队伍的整顿。农机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拖拉机(变型机)驾驶员考试关和发证关,要对拖拉机(变型机)驾驶培训学校进行整顿,从严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
  4、整顿交通运输企业(2004年4月至12月)。由交通部门组织,公安、发改委、经贸、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配合。各级公路运输管理部门要监督交通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加强对车辆技术管理,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要加强对客运场站的监管,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严禁超载营运客车出站。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监管力度,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及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要发动乘客对驾驶员、车主遵守交通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举报驾驶员、车主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的要给予奖励。特别要抓好对客运公司及业主的整顿。
  5、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2004年4月至7月)。由经贸部门组织,质监、公安、内贸、工商、农业部门配合。各级经贸部门对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发现有违规生产“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装车辆问题的,对已经上公告的,要报告上级有关部门从公告中予以撤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要责令生产厂家予以纠正。公安部门要严格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坚决把住机动车行驶准入关,坚决查处不验车就发年检合格证,只收费不验车等违法违规问题。拖拉机生产和改装企业必须严格执行《GB7258-1997》、《DB36/T378-2001》技术标准,其产品须经国务院农业机械鉴定部门鉴定合格。
  (二)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按照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关于各项工作都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及时建立健全由公安、经贸、交通、农业(农业机械)、建设、教育、卫生、保险、安监等部门参加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理并集中整治城区学校校门口交通拥挤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督促和监督。
  2、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和公安、交通、司法行政、宣传等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贯彻作为今年法制宣传的一个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在公路沿线,要逐村进行宣传;在运输企业,要把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到每个驾驶员;在中小学校,要使学生熟悉交通安全常识和交通规则;在城市,要让宣传教育进社区。切实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提高他们的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努力提高全民的文明交通素质。要将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汇编成册。
  3、加强监管力度。要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路段,限期整改。要加强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查处工作,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检查。从今年1月起,实行对全省各设区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全社会公布制度。
  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一)整治重点内容。
  1、以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为重点,严格市场监督,坚决打击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等各种危及安全的违章经营行为,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和超载旅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
  2、坚决打击超载船舶,突出整治超载运砂船舶违章航行,坚决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和无船籍港标识的“三无”船舶;
  3、坚决取缔非法渡口、非法渡运,查处无证人员、无有效渡工、船员证书人员从事渡运;
  4、整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突出整治占据航道采砂、淘金等行为,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厉查处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5、继续整治非法滩涂造船,防止被取缔的非法滩涂造船死灰复燃和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6、严厉打击欺骗、恶意对抗依法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1、整治“四客一危”船舶。坚决打击无证经营、非客船载客;打击不具资质的船舶运输液货危险品;坚决取缔“三无”船舶(2004年4月—11月底)。
  (1)由设区市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协调,海事、公安、港航、工商、旅游等部门按照所列专项整治有关内容开展持续、反复的执法检查。
  (2)组织统一集中行动。由设区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在调查摸清本地水上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基础上,于6月份集中开展一次“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专项整治统一执法行动”,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海事、航道、公安、港航、水利、矿产、旅游、工商部门参加。
统一执法行动突出以下重点开展专项检查:
  重点船舶:“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检查①所有船舶证书,是否合格有效、船证相符;②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③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核定经营范围经营;④船舶是否超载乘客;⑤渡船是否在核定的航线渡运;⑥是否超载运输。
  查处“三无”船舶、非法渡船、无证经营的客船、液货危险品运输船,被淘汰渡船继续渡运、强制报废船舶继续航行;
  以赣江、鄱阳湖、风景旅游区等水域为重点,查处占航道施工、采砂、淘金、损毁航标设施、堵塞航道违章行为;
  以运输企业、渡口、水上旅游风景区、客运码头为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隐患整改以及人流集中时段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2、整治砂船超载,打击超载违章航行(2004年4月—12月)。
  由海事、交通结合全国水上反超载行动,开展整治砂船超载执法行动。重点查处丰城至湖口航线超载砂船,“三无”砂船,占据航道采砂,非法滩涂建造砂船。
  加强南昌、湖口超载砂船减载基地力量,继续强制超载砂船减载。对丰城至湖口航线相对较集中的采运砂场点,由海事、港航、水利部门派出监控检查小组驻点检查,加强现场监控,发现严重超载砂船就地强制减载,并从重处罚。
  3、整治渡运安全秩序,整治非法短途客运(2004年4月—11月)。
  由县政府组织,交通、安监、海事、公安部门参加,清理乡镇短途客运、民间渡口、渡船、渡工,坚决取缔非法短途客运、私设渡口和非法渡船,打击非法渡运,查处无证人员,无有效渡工证书人员从事渡运。
确需设立渡口的,按《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后设立并渡运;无证渡工符合条件的,经培训合格取得渡工(船员)证书后才可从事渡运。未经检验合格的“三无”渡船,由县政府组织海事、交通、公安等部门拆解或销毁。
  4、整治乡镇船舶安全秩序和非法滩涂造船(2004年7月—11月)。
  2001年以来,各设区市、县(市、区)和乡镇政府根据省安委会、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文件,组织交通、海事、公安、农业、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持续组织开展了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尤其是整治非法滩涂造船,基本清除了全省范围内主要的非法造船场点。2004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化整治,制止反弹,努力解决乡镇“三无”船舶屡禁不止、非法造船时有反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坚决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查出的“三无”船舶和非法建造的船舶,由市县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依法滞留,对船质符合规范要求,经限期整改,具备办证条件的,由船检部门按规定补办证书。船质达不到船检规范最低要求的和应当强制报废的船舶,予以没收或拆解。
  5、组织船员培训(2004年4月—10月)。
  (1)海事部门大力加强船员安全培训,尤其是危险品运输船舶的船员强制培训。从4月1日起,所有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10月1日起,所有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2)举办等级船员全国统考培训。分别在5月和10月举办两期等级船员全国统考培训。三等以上持证船员由省海事局组织培训,三等以下船员由各设区市海事局组织培训。
  (三)职责分工。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整治工作原则。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安监、交通、公安、农业、水利、矿产、旅游、质监、工商等部门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含海事、港航)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协调,加强市场监管,负责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的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查处无证和超范围经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海事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秩序,核发、检查船舶、船员证书,船舶签证,现场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措施,依法查处阻挠抗拒专项整治的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包括无证渔船)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长江河道采砂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且牵头负责内河湖泊采砂场点船舶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整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水上旅游安全行业管理。
  工商部门配合查处无证经营,滩涂造船。
  质监部门负责对水上游乐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四)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十大”重点专项之一。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深化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各地要专题研究、布置、检查、督促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和落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措施。
  县乡政府要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关键要抓好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责任制等四项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建立沟通汇报制度,协调行动,提高效率。同时要在人财物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以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2、加强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检查和督查,监督检查各地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及时通报当地政府。
  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监控整改制度,所有重大隐患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单位。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整改责任、监控责任不落实的,通报批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分别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3、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营运船舶的管理力度,严格规范水运业户和运输船舶的经营行为,严禁资质不合格的水运企业和营运船舶进入水运市场经营。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未取得经营许可的客货运输船舶要依法进行处罚。
  4、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要加强《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经营的观念,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利用举报电话、举报信函等途径,认真受理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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