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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方案的通知

要充分发挥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标语、墙报、宣传画、文件汇编手册等形式,加大对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整治的有关政策“进矿、上心、下井”。同时,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对全省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分工负责,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
  2、市、县(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省煤炭集团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体系不落实不生产,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生产。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井)改制后,凡当地政府未接受安全监管责任的,其安全管理责任仍由省煤炭集团公司承担。
  3、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四)加大煤矿安全的有效投入。
  1、各煤矿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要严格按照江西煤矿安监局、省煤炭行业办联合下发的《关于煤矿按产量提取安全技措费用的通知》(赣煤安字〔2003〕197号)的要求,提足、用好煤矿安全技措费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少提或挪用。
  2、积极争取中央政府加大对我省煤矿安全的投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用好长期国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3、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安排必要资金,用于本地煤矿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本级煤矿安全隐患整改。

      江西省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03〕2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现制定2004年至2006年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在巩固现有整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到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确保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实现“两杜绝一减少”和长治久安。
  二、总体要求
  控制布局、调整结构、推进技改、优化重组、提高档次、强化“三严”、确保安全。
  控制布局:全省一律不再新增生产烟花爆竹的县(市、区)、乡(镇)、厂点。
  调整结构:继续“积极、稳妥、有序”地退出烟花爆竹生产,鼓励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实行转产。
  推进技改: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从生产工艺、药料配方、原材料检验、产品检测等各个方面严把安全技术关。
  优化重组:按照“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规定进行优化重组。
  提高档次:对实行缓退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进一步实行规范化、集约化、产品上规模;并且下大力气提高产品质量的档次、提高厂房布局的档次、提高企业规模的档次、提高管理水平的档次。
强化“三严”:即进一步强化依法严格管理、严格规范、严格要求的措施。
  确保安全:确保烟花爆竹及其药料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的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化整治,进一步夯实治本基础,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进一步实现“两杜绝一减少”目标。
“两杜绝一减少”即杜绝特大烟花爆竹死亡事故;杜绝校园烟花爆竹伤亡事故;减少重大死亡事故和一般死亡事故。
  四、整治范围
  在江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的从业单位(或业主)。
  五、整治措施和主要任务
  (一)全面深入地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等有关情况调查摸底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并及时报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调查表》、《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情况汇总表》、《烟花爆竹事故统计表》等,进一步摸清底数,初步建立全省烟花爆竹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取缔烟花爆竹家庭作坊及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业户,确保不死灰复燃。
  坚决关闭无证或证照不全、事故隐患多、安全无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关闭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原料生产烟花爆竹的单位,坚决关闭生产加工所谓“新型安全鞭炮”即用机械设备把“亮珠”加工成爆竹的企业。
  (三)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每个带药工序作业间不超过6人。对在居民区(村庄)、学校周围、重要设施附近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规定的,限期予以搬迁,搬迁期间原单位停止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予以限期整改,经整改并验收复查评估合格后重新核发生产经营证照;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生产经营证照。
  (四)管住烟花爆竹药料,确保不发生地下交易。继续按照“摸索专供办法,允许大厂直供、打击地下买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药料和产品经营管理,实行归口经营和凭证购销制度,严把原材料产品质量关。
  (五)指导、督促烟花爆竹从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江西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规程》、《江西省礼花弹、大火箭工厂布局和安全生产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建立健全、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坚决杜绝超员、超量、超时段、超负荷生产,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深化整治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管理能力和从业素质,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事故预防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今后对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凡未取得法律规定资质或资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七)对各地现有爆竹基地,凡今后一旦发生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坚决予以关闭。
  (八)对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含原材料供销企业),凡今后一旦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的,或3次发生1到2人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瞒报死亡事故的,或一经发现其非法使用童工、在校学生从事作业的,或发现其单个(含单个以上)带药工序作业间有超过6人作业的,一律取消其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资质。
  (九)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一查到底。对应关未关,应退未退,死灰复燃而发生死亡事故以及瞒报、漏报、缓报事故的,严厉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烟花爆竹及原材料销售市场。一是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使用氯酸钾配制烟火剂生产烟花爆竹,严禁原材料专营公司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氯酸钾,严禁向已退出烟花爆竹产区的县(市、区)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二是大力推广新型高能氧化剂替代氯酸钾;三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实行严格的定点进货制度和准销制度,确保生产、销售、燃放过程的安全;四是对烟花爆竹及原材料专营公司和零售网点,开展全面的清理整顿,实行资格评审制度,凡没有取得安全经营资质的一律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十一)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和“四个先退”、“两个缓冲”的要求,认真研究本地烟花爆竹行业的退出问题,尽快制定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抓紧启动落实。同时,要加大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建设、劳务输出等方面的工作力度,积极稳步地推进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各设区市政府在从烟花爆竹行业逐步退出的过程中,必须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做好稳定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大地区、部门间联合执法力度,继续开展湘赣边界烟花爆竹联合整治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药料及非法转移烟花爆竹生产加工点。
  (十三)认真开展“烟花爆竹科技下乡活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提升安全水平。
  (十四)部署并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工作;研究部署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努力建立标准化体系;研究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实施工作;研究部署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致力长效机制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六、进度安排
  (一)2004年整治进度安排。
  1、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1月至3月)。
  各地全面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调查,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2、明确监管职能和隐患整改阶段(2004年4月至6月)。
  各地完成烟花爆竹监管职能转换;各生产经营单位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各有关部门在职能转换期间及前后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3、人员培训考核阶段(2004年6月至8月)。
  全省统一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的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并按照国家安监局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要求,统一组织、分级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危险工序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4、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阶段(2004年9月至12月)。
  按照国家安监局评估评价导则或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对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和评估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发放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
  计划至2004年底,力争完成30%以上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评估评价和审查发证工作。
  (二)2005年至2006年整治进度安排。
  1、整顿规范和强基固本阶段(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
  各地继续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积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初步构建标准化体系;积极探讨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实施工作;积极推进烟花爆竹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进一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并制订本地烟花爆竹行业规划。通过整顿规范工作,力争全省烟花爆竹行业走上规范化轨道并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2、检验验收和总结提高阶段(2006年7月至12月)。
  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开展烟花爆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全省对深化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深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各级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各级政府要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监管、公安、发展改革、中小企业、供销、质检、工商、监察等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认真研究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落实责任、联合行动。
安监、公安、中小企业、供销、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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