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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合理确定筹资标准
  要按照农民收入情况,合理确定个人缴费数额。原则上农民个人每年每人缴费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农民收入水平及实际需要相应提高缴费标准。要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中央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平均每年每人补助10元。地方财政每年人均补助10元,按照省、市州、县(市)三级财政四三三的比例负担,并在结算年度内及时足额到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顺序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费到位后,县(市)及所在市州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依次到位,然后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按照《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建立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吉民发〔2003〕59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建立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和办法,按有关规定筹措救助资金,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患大病的贫困农民提供医疗救助,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同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七、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
  要完善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派出或委托机构与乡(镇)财税部门密切配合,每年秋后集中排定时间、地点,实行上门服务,一次性收缴。同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在农民缴费到位后,各级财政要及时审核拨付补助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要严肃查处。
  八、合理设置统筹基金与家庭账户
  试点县(市)要在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方式。要积极探索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补助为主,兼顾小额费用补助为辅的补助办法,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可用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建立家庭账户,用于个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用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或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个人缴费划入家庭账户的比例,原则上不应超过50%。家庭账户节余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对已缴费后外出打工的农民和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合作医疗的学生,都要给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等待遇。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可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或配备一个家庭保健药箱,备齐常见、急用药品,体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普遍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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