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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按以下程序确定:由县(市)政府提出申请,报所在市州政府审核,由市州政府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申报,由省卫生厅、财政厅组织完成有关试点承诺前期工作,报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并上报卫生部、财政部确认。
  三、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一定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要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指标、向乡村干部搞任务摊派、强迫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代缴以及强迫农民缴费等错误做法。各地在试点工作中要将宣传动员工作贯穿始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单、受益农民典型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要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义、与传统合作医疗区别、参加办法、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了解掌握政策,树立互助共济意识和健康投资观念,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试点县(市)所在市州政府要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审计、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扶贫、人口计生等部门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落实地方政府出资,对试点工作进行实地指导和督查。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设办公室,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试点县(市)要成立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业务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及派出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兼职人员,编制由县级政府从现有行政或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地方各级政府要为试点县(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适当提供启动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五、认真开展基线调查
  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统一的基线调查方案。各试点县(市)要按照基线调查方案要求,针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现状、农民疾病发生状况、就医用药及费用情况、农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等进行调查,并加强调查指导和质量控制,形成完整的调查报告,为制定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提供依据。每批被确定试点县(市)的基线调查工作要在启动试点前3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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