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4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扶贫办、省农行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和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注重试点质量,逐步完善推广
  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完善和推广”的原则,稳步推进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措施、运行机制和监管方式,认真总结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已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县(市),要抓紧完成基线调查工作,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筹资、补助的标准和方式,补助报账比例要适当,既要防止出现透支,又不能使基金沉淀过多,影响农民受益。在不断完善试点办法、提高试点质量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做到试点一个成功一个,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二、明确试点县(市)的选择原则和确定程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县(市)政府高度重视,主动提出申请;二是县(市)财政状况较好,农民有基本的支付能力;三是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能力和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较强;四是农村基层组织比较健全,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性较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