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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目前,全省第一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兑现工作运行平稳,进展顺利,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拥护,调动了干部抓粮食生产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为了确保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真正补给种粮农民,做到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切实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做好补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第二批种粮农民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到户办法
  第二批省对市、县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办法,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4〕15号)落实。县到乡镇,乡镇到农户粮食直补资金的核定具体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长春、四平、松原、辽源、白城和其他市州粮食主产县(市)的乡镇仍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
  (二)东部山区的非粮食主产县(市、区)的乡镇,可继续按照计税面积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农村税费改革基础数据掌握到户的县(市、区),也可按农户粮食商品量由县(市、区)直接核定农户种粮补贴资金。采取这种办法的,要报省税改办备案。同时,县、乡要认真组织,以村为单位,把补贴依据和金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暗箱操作。
  (三)城区对乡镇蔬菜的扣除比例,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各乡镇蔬菜实际种植情况确定。
  二、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核定分解办法
  按照吉政发〔2004〕15号文件规定,依据粮食商品量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由于统计年鉴中没有国有农场人口数,核定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粮食商品量的核定。核定国有农场粮食商品量,依据所在县(市、区)2003年统计年鉴中的国有农场耕地面积和县(市、区)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进行计算。粮食商品量=(2003年统计年鉴中旱田面积×旱田平均计税单产+2003年统计年鉴中水田面积×水田平均计税单产)×粮食商品率。
  县(市、区)计税单产是指经省审批的县(市、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的计税单产。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是指省里在测算各县(市、区)粮食直补资金时确定的粮食商品率。前郭灌区、辽河农场、四方坨子农场以种植水田为主,单产较高,省里在依据所在县(市、区)粮食商品率核定粮食商品量时,粮食商品率提高1—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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