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4]2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自1998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全省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省无偿献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还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体自愿无偿献血。截至2003年底,还有近50%的临床用血要通过单位组织无偿献血来满足,在献血淡季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仍有血荒发生,医疗供血的形势较为严峻。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临床供血,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无偿献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无偿献血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大事。输血是医疗抢救工作中无法替代的重要手段,而血液安全关系到病人的生命抢救,也是预防经血液传播性疾病的关键举措,实施无偿献血能够从根本上保证血液质量,确保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统一思想,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把无偿献血工作抓实抓好。
二、建立应对突发事件血源召唤应急机制。季节性因素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大型活动等不可预计因素容易造成血液短缺,甚至发生血荒。血液具有储存期短的特性,血液的供应既要求有足够的血源,又要求科学合理地采集。因此,各市、县政府必须建立起应对突发事件血源召唤应急机制,制订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组织人员献血,确保发生血荒时的临床供血。国家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员较为集中,应列入应急活血库单位,除了完成日常无偿献血任务外,在特别时期应积极开展应急性的献血活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紧急时,经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通过各宣传媒体途径启动应急活血库单位,采供血机构可进入应急活血库单位组织自愿献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应急采血。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协助做好相关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