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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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办理项目 │ 办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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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学历高等教育民办│发展规划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应具有法人资格、符│ 社会组织、个人申请,│ 30个工作日内答复 │
│ │学校设置审批 │ │教育促进法》。 │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教育厅审批发证,向社会公│办结。 │
│ │ │ │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布。 │ (属法定时限) │
│ │ │ │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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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人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 普通高校毕业生联系│ 本人申请,学校审核,│ 7个工作日内答复办 │
│ │调整 │ │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到工作单位。 │教育厅调整。 │结。 │
│ │ │ │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 │ │ (无法定时限) │
│ │ │ │[2003]49号)、《甘肃省人 │ │ │ │
│ │ │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 │ │ │
│ │ │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 │ │ │
│ │ │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 │ │ │
│ │ │ │知的意见》(甘政办发 │ │ │ │
│ │ │ │[2003]72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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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办理普通高中学生往│基教处 │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市(州、地)会考办出具│ 3个工作日内答复办 │
│ │省外转学手续 │ │管理办法》。 │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搬 │证明。 │结。 │
│ │ │ │ │迁。 │ │ (无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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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成处 │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 有正式学籍,修业期│ 学校报送毕业生花名册│ 5个工作日内审核、 │
│ │毕业证书验印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和毕业证。 │验印办结。 │
│ │ │ │的通知》。 │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 │ (无法定时限) │
│ │ │ │ │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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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师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年5月8日至6月8日、│ 30个工作日内将认 │
│ │定 │ │法》、《甘肃省<教师资格│教师法》。 │10月8日至11月8日各受理一│定结论通知本人。 │
│ │ │ │条例>实施细节》。 │ │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 (无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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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府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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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办理项目│ 办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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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涉外、涉│基层政权和│《中华人民│ 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符合《中│ 1.凡户口在甘肃省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 随到随办 │
│ │港澳台婚│社区建设处│共和国婚姻│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 │ (无法定时限)│
│ │姻登记 │ │法》、《婚│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在国内(内地)自愿婚姻登记│ │
│ │ │ │姻登记条例│ │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
│ │ │ │》 │ │ 2.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省民政厅予以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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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内婚姻│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 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符合《中│ 1.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 │ 随到随办 │
│ │登记 │常住户口所│共和国婚姻│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 (无法定时限)│
│ │ │在地的婚姻│法》、《婚│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 │
│ │ │登记机关 │姻登记条例│ │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 │ │ │》 │ │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 │ │
│ │ │ │ │ │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
│ │ │ │ │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
│ │ │ │ │ │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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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管│《社会团体│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 1.申请筹备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 │ 50日内办 │
│ │登记 │理局 │登记管理条│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结(法定时限为 │
│ │ │ │例》 │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筹备的社团发起人提交的 │60日内) │
│ │ │ │ │总数不少于50个, │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 │
│ │ │ │ │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 │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
│ │ │ │ │组织机构; │ 3.申请筹备的社团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 │ │
│ │ │ │ │ (3)有固定的住所; │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 │ │
│ │ │ │ │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 │生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 │ │的专职工作人员;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 │
│ │ │ │ │ (5)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 │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 │ │
│ │ │ │ │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 │
│ │ │ │ │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记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 │
│ │ │ │ │能力。 │条件的,下达不予登记的决定。 │ │
│ │ │ │ │ │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
│ │ │ │ │ │,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 │
│ │ │ │ │ │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 │
│ │ │ │ │ │记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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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办非企│民间组织管│《民办非企│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50日内办 │
│ │业单位登│理局 │业单位登记│意; │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结(法定时限为 │
│ │记 │ │管理暂行条│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 │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 │60日内) │
│ │ │ │例》 │织机构; │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 │
│ │ │ │ │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 │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 │
│ │ │ │ │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 │ │ 4.有必要的场所。 │(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
│ │ │ │ │ │;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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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涉外收养│社会福利和│《中华人民│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 5日内办结 │
│ │登记 │社会事务处│共和国收养│》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登记。 │(法定时限为7 │
│ │ │ │法》、《外│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收养的规定│ 收养人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一式三份。 │日内) │
│ │ │ │国人在中华│。 │ (一)申请 │ │
│ │ │ │人民共和国│ │ 1.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 │
│ │ │ │收养子女登│ │ 2.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 │ │
│ │ │ │记办法》 │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件及复印 │ │
│ │ │ │ │ │件1份;单人照片各1张; │ │
│ │ │ │ │ │ 3.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复 │ │
│ │ │ │ │ │印件1份;收养协议, │ │
│ │ │ │ │ │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 │ │
│ │ │ │ │ │ (二)审查 │ │
│ │ │ │ │ │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并制│ │
│ │ │ │ │ │作笔录。 │ │
│ │ │ │ │ │ (三)登记 │ │
│ │ │ │ │ │ 经过审查凡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申│ │
│ │ │ │ │ │请之次日起7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按规定收取登 │ │
│ │ │ │ │ │记费用,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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