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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安厅等10部门限时办结项目的通知

省教育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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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办理项目   │ 办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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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学历高等教育民办│发展规划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应具有法人资格、符│  社会组织、个人申请,│  30个工作日内答复 │
│  │学校设置审批   │     │教育促进法》。     │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教育厅审批发证,向社会公│办结。        │
│  │         │     │            │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布。          │  (属法定时限)   │
│  │         │     │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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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人事处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  普通高校毕业生联系│  本人申请,学校审核,│  7个工作日内答复办 │
│  │调整       │     │好200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到工作单位。     │教育厅调整。      │结。         │
│  │         │     │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           │            │  (无法定时限)   │
│  │         │     │[2003]49号)、《甘肃省人 │           │            │           │
│  │         │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           │            │           │
│  │         │     │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           │            │           │
│  │         │     │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           │            │           │
│  │         │     │知的意见》(甘政办发   │           │            │           │
│  │         │     │[2003]72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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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办理普通高中学生往│基教处  │  《甘肃省普通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  市(州、地)会考办出具│  3个工作日内答复办 │
│  │省外转学手续   │     │管理办法》。      │父母工作调动或家庭搬 │证明。         │结。         │
│  │         │     │            │迁。         │            │  (无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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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职成处  │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  有正式学籍,修业期│  学校报送毕业生花名册│  5个工作日内审核、 │
│  │毕业证书验印   │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和毕业证。       │验印办结。      │
│  │         │     │的通知》。       │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合│            │  (无法定时限)   │
│  │         │     │            │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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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等院校教师资格认│师范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每年5月8日至6月8日、│  30个工作日内将认 │
│  │定        │     │法》、《甘肃省<教师资格│教师法》。      │10月8日至11月8日各受理一│定结论通知本人。   │
│  │         │     │条例>实施细节》。   │           │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  (无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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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府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
│序号│办理项目│ 办理部门 │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
│ 1 │涉外、涉│基层政权和│《中华人民│  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符合《中│  1.凡户口在甘肃省辖区内的居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  随到随办 │
│  │港澳台婚│社区建设处│共和国婚姻│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侨民) │ (无法定时限)│
│  │姻登记 │     │法》、《婚│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华侨、港澳台同胞、留学生在国内(内地)自愿婚姻登记│       │
│  │    │     │姻登记条例│               │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省民政厅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       │
│  │    │     │》    │               │  2.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省民政厅予以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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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内婚姻│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  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符合《中│  1.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 │  随到随办 │
│  │登记  │常住户口所│共和国婚姻│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 (无法定时限)│
│  │    │在地的婚姻│法》、《婚│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       │
│  │    │登记机关 │姻登记条例│               │件不予登记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       │
│  │    │     │》    │               │  2.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 │       │
│  │    │     │     │               │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       │
│  │    │     │     │               │,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
│  │    │     │     │               │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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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管│《社会团体│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  │  1.申请筹备社团,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由 │  50日内办 │
│  │登记  │理局   │登记管理条│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 │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结(法定时限为 │
│  │    │     │例》   │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  2.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筹备的社团发起人提交的 │60日内)    │
│  │    │     │     │总数不少于50个,       │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       │
│  │    │     │     │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  │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
│  │    │     │     │组织机构;          │  3.申请筹备的社团应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 │       │
│  │    │     │     │  (3)有固定的住所;     │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 │       │
│  │    │     │     │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  │生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     │     │的专职工作人员;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       │
│  │    │     │     │  (5)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  │  4.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团的登记 │       │
│  │    │     │     │源,活动资金不少于3万元;   │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登│       │
│  │    │     │     │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记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符合登记│       │
│  │    │     │     │能力。            │条件的,下达不予登记的决定。           │       │
│  │    │     │     │               │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
│  │    │     │     │               │,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       │
│  │    │     │     │               │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       │
│  │    │     │     │               │记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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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民办非企│民间组织管│《民办非企│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  1.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  50日内办 │
│  │业单位登│理局   │业单位登记│意;             │同意后,由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结(法定时限为 │
│  │记   │     │管理暂行条│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 │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 │60日内)    │
│  │    │     │例》   │织机构;           │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       │
│  │    │     │     │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应的  │登记的,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       │
│  │    │     │     │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     │     │  4.有必要的场所。     │(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       │
│  │    │     │     │               │;不予登记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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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涉外收养│社会福利和│《中华人民│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外国人及送养人必须亲自到被收│  5日内办结 │
│  │登记  │社会事务处│共和国收养│》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指定机构办理登记。   │(法定时限为7 │
│  │    │     │法》、《外│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收养的规定│  收养人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一式三份。  │日内)     │
│  │    │     │国人在中华│。              │  (一)申请                   │       │
│  │    │     │人民共和国│               │  1.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       │
│  │    │     │收养子女登│               │  2.收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中国收养中心发出的 │       │
│  │    │     │记办法》 │               │《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件及复印 │       │
│  │    │     │     │               │件1份;单人照片各1张;              │       │
│  │    │     │     │               │  3.送养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及复 │       │
│  │    │     │     │               │印件1份;收养协议,                │       │
│  │    │     │     │               │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两寸合影照片2张。     │       │
│  │    │     │     │               │  (二)审查                   │       │
│  │    │     │     │               │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后,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并制│       │
│  │    │     │     │               │作笔录。                     │       │
│  │    │     │     │               │  (三)登记                   │       │
│  │    │     │     │               │  经过审查凡符合收养登记规定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申│       │
│  │    │     │     │               │请之次日起7日内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按规定收取登 │       │
│  │    │     │     │               │记费用,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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