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公安厅等
10部门限时办结项目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25号 2004年3月1日)
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单位,有关企业:
省公安厅等10部门制定的《限时办结项目》已经省政府2004年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展试点的部门,要将本部门限时办结项目张贴在公示栏等醒目位置,并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办理项目、办理依据和办理条件,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严守承诺,切实建立诚信政府,确保在限定的时限内办结。要进一步扩大限时办结制实施范围,各试点部门要将本部门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够实行限时办结的项目再行梳理,逐步纳入限时办结制范围。要对下属部门和单位能够实行限时办结的项目,提出明确的办理时限,制定实施办法,统一推进。有条件的部门要开展“一站式”服务。
省政府希望省公安厅等开展限时办结制试点的部门,扎实工作,积极推进,为进一步扩大限时办结制试点工作提供经验。其他部门要积极学习借鉴试点部门的做法和经验,认真筛选本部门能够实行限时办结制的、比较成熟的项目,提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确定办理时限,争取下一步扩大试点。省监察厅要加大对实施限时办结制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该项工作积极开展,有序推进。
省公安厅承办限时办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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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办理项目│办理部门│ 办理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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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户口办理│治安处 │公安部《办│ 更改姓名:16周岁以下人员由家长 │ 派出所在受理群众申 │ 派出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 │
│ │ │ │理户口、居│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上人员理由正当、 │请后完成调查核实并报县 │核实工作;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
│ │ │ │民身份证工│单位或学校出具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 │(市、区)公安局(分局)作 │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
│ │ │ │作规范》 │所申请。 │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
│ │ │ │ │ 更改出生日期:公民因户口登记工 │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 │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 │
│ │ │ │ │作差错需更改出生日期的需出具原始户 │安机关审批决定后,将审 │请人。 │
│ │ │ │ │籍资料证明。 │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 (属法定时限) │
│ │ │ │ │ 更改民族:不同民族公民结婚所生 │ │ │
│ │ │ │ │子女,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年满20 │ │ │
│ │ │ │ │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 │ │ │
│ │ │ │ │ 更改籍贯:本人向派出所提出申请 │ │ │
│ │ │ │ │。 │ │ │
│ │ │ │ │ 有关投靠:双方身份证、申报人申 │ │ │
│ │ │ │ │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 │ │ │
│ │ │ │ │所办理。 │ │ │
│ │ │ │ │ 购买商品房: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
│ │ │ │ │、申请书、房屋产权证明到户口所在地 │ │ │
│ │ │ │ │派出所申请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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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居民身份│治安处制│《中华人民│ 年满16周岁、身份证有效期满或因 │ 公民向派出所提出申 │ 普通证在2个月之内,快证在7日 │
│ │证办理 │证中心 │共和国居民│遗失需补领身份证的公民需携带户口本 │领、换领、补领身份证的 │以内,临时身份证在2日之内发给领证 │
│ │ │ │身份证法》│及本人身份证照片3张到户口所在地派 │申请后,派出所完成基础 │人。 │
│ │ │ │ │出所办理。 │制卡工作,各县(市、区) │ (法定时限:普通证为60日,交通 │
│ │ │ │ │ │公安局(分局)负责审核, │不便的地区可适当延长至90日以内) │
│ │ │ │ │ │并上报省公安厅制证中心 │ │
│ │ │ │ │ │,由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负 │ │
│ │ │ │ │ │责完成技术制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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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暂住证办│治安处 │公安部《暂│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暂住地暂住 │ 暂住人持本人身份证 │ 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
│ │理 │ │住证申领办│30日以上,且年满16周岁的公民。 │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 (无法定时限) │
│ │ │ │法》 │ │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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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出生、死│治安处 │公安部《户│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 │ 1.新生婴儿(包括非 │ 随到随办,一次办结。 │
│ │亡登记 │ │口登记条 │划出生)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出生 │ (无法定时限) │
│ │ │ │例》 │和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 │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办理;│ │
│ │ │ │ │《居民身份证》; │ 2.收养子女出生登 │ │
│ │ │ │ │ 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由收养人提 │记,经县(市、区)公安局 │ │
│ │ │ │ │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分局)审批,由派出所办 │ │
│ │ │ │ │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理登记入户手续; │ │
│ │ │ │ │证》; │ 3.弃婴出生登记,在 │ │
│ │ │ │ │ 3.弃婴出生登记,需提供民政部门 │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 │ │
│ │ │ │ │出具的证明; │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 │ │
│ │ │ │ │ 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 │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 │ │
│ │ │ │ │回国落户的,需提供国外出生子女的出 │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 │ │
│ │ │ │ │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 │户口;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4.出国、出境人员在 │ │
│ │ │ │ │ 5.公民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医疗单 │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 │
│ │ │ │ │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开具的《死亡医学证 │的,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 │ │
│ │ │ │ │明》或由家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申报; │记; │ │
│ │ │ │ │ 6.公民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供公安 │ 5.公民正常或非正 │ │
│ │ │ │ │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它合法 │常死亡登记,均由派出所 │ │
│ │ │ │ │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 │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 │ │
│ │ │ │ │ │回死者身份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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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出入境证│出入境管│公安部《外│ 普通护照申领:公民携带户口本、身│ 县(市、区)公安机关 │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县、市公│
│ │照办理 │理处 │国人签证和│份证、护照专用照片2张向户口所在地 │接收申请人向公安机关出 │安局4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州、地)公 │
│ │ │ │居留许可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理 │安机关3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厅制证在3│
│ │ │ │作规范》 │ 港澳通行证:省厅受理港澳商务通 │《普通护照》、《往来港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省厅直接办理的证│
│ │ │ │ │行证的办理,赴港澳探亲的公民向户口 │澳通行证》、《大陆居民 │照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需加 │
│ │ │ │ │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往来台湾通行证》等证照 │急办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 │
│ │ │ │ │ 往来台湾通行证:公民因公往来台 │的申请后,报市(州、地) │市公安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 │
│ │ │ │ │湾需提交国务院台办的批件及台湾方面 │公安机关审批,由省厅负 │地、市公安机关在1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
│ │ │ │ │出具的赴台旅行证;因私往来的需提交 │责制证。 │,省厅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在省 │
│ │ │ │ │台湾方面出具的赴台旅行证。 │ │厅直接办理的加急证照在24小时内完 │
│ │ │ │ │ │ │成;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变更、加 │
│ │ │ │ │ │ │签,省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的 │
│ │ │ │ │ │ │在2日内办结,各地区出入境管理部门 │
│ │ │ │ │ │ │受理的在3日内办结;外国专家、工程 │
│ │ │ │ │ │ │技术人员申请居留许可的,各地出入 │
│ │ │ │ │ │ │境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台胞申请两 │
│ │ │ │ │ │ │年有效多次往返签注和暂住的,各地 │
│ │ │ │ │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日内办结;因 │
│ │ │ │ │ │ │护照、证件丢失的外国人和港、澳、台│
│ │ │ │ │ │ │同胞申请人出境通行证的,随到随办。│
│ │ │ │ │ │ │ (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 │
│ │ │ │ │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
│ │ │ │ │ │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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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消防设计│消防局 │公安部《建│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单位向消防部门 │ 建筑单位向公安消防 │ 一般工程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
│ │审核 │ │筑工程消防│送审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监督机构提出建筑工程消 │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
│ │ │ │监督审核管│ │防设计审批表后,消防监 │施的建筑工程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
│ │ │ │理规定》 │ │督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 │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
│ │ │ │ │ │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 │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 │
│ │ │ │ │ │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 │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
│ │ │ │ │ │计审核意见书》。 │意。 │
│ │ │ │ │ │ │ (属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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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消防验收│消防局 │公安部《建│ 建筑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申请。 │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 │ 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
│ │ │ │筑工程消防│ │接到建筑单位消防验收申 │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 │
│ │ │ │监督审核管│ │请后,应当按照消防技术 │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 │理规定》 │ │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签 │ (属法定时限) │
│ │ │ │ │ │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 │ │
│ │ │ │ │ │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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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消防监督│消防局 │公安部《消│ 场所或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 │ 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 │ 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 │
│ │检查 │ │防监督检查│安全检查申报表》或提交恢复施工、使 │申请后,应当前往检查或 │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内发出《消 │
│ │ │ │规定》 │用、生产、营业、举办活动的申请。 │复查,并分别发出《消防安│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收到恢复施工、│
│ │ │ │ │ │全检查意见书》和《复查意│使用、生产、营业或者举办活动申请 │
│ │ │ │ │ │见书》。 │后3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 │
│ │ │ │ │ │ │书》。当确认单位已经改正违反消防 │
│ │ │ │ │ │ │法律、法规行为,并具备消防安全条件│
│ │ │ │ │ │ │的,应当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 │ │ │ │ │ │营业、举办活动等。 │
│ │ │ │ │ │ │ (属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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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机动车登│交管处 │《中华人民│ 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申请办 │ 车管所接到申请后, │ 受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应当自受│
│ │记 │ │共和国机动│理登记车辆的标准照片、机动车来历凭 │审核资料,检验车辆,并予│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资料,检验 │
│ │ │ │车登记办 │证(海关监管车辆除外)、国产机动车的 │以注册登记、抵押登记或 │车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受理车辆│
│ │ │ │法》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的进口 │变更登记等。 │变更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确认车辆, │
│ │ │ │ │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 │ │ │ │证明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所在地的车辆 │ │》的,应当准予变更:受理机动车抵押│
│ │ │ │ │管理所提出申请。 │ │登记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 │ │ │ │ │内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并在机动车登│
│ │ │ │ │ │ │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事项:受理机动│
│ │ │ │ │ │ │车号牌灭失或者丢失的补办申请的,在│
│ │ │ │ │ │ │31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
│ │ │ │ │ │ │ (属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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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驾照办理│交管处 │《中华人民│ 申请人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 车管所对符合规定, │ 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受理│
│ │ │ │共和国机动│表》,交验身份证件,接受身体检查。 │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 │的发证机关在7天之内向其户籍所在地 │
│ │ │ │车驾驶证管│ │合格的,核发学习驾驶证。│发出查询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在7 │
│ │ │ │理办法》 │ │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 │天内予以回复。对持大型客车、大型货│
│ │ │ │ │ │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车、小型汽车、其他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 │ │ │ │ │核发驾驶证。 │的,自发证之日起60、40、30、20天以│
│ │ │ │ │ │ │后考试,并在20天内考完。对持军队、│
│ │ │ │ │ │ │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持香港、澳门、│
│ │ │ │ │ │ │台湾地区驾驶证,以及持外国驾驶证和│
│ │ │ │ │ │ │国际驾驶证的,不超过20天。每个科目│
│ │ │ │ │ │ │考试一次,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
│ │ │ │ │ │ │,本次考试终止。在学习驾驶证有效期│
│ │ │ │ │ │ │内,可重新申请考试,重新考试的时间│
│ │ │ │ │ │ │间隔不少于30天。 │
│ │ │ │ │ │ │ (属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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