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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1、通知书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2、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单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职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通知的,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限期内不返回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九)企业改制时对下列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与企业没有实际劳动关系的挂名挂靠人员;
  2、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
  3、因私出国(出境)定居人员;
  4、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十)企业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按不超过职工离岗前企业应付工资余额补发;职工离岗期间企业不计发工资。
  (二十一)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前拖欠职工的医药费,应按企业计提的福利费用累计余额补发,具体补发办法由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制定。
  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二十二)被改制后企业继续录用的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用由改制后企业继续按规定缴纳。
 (二十三)改制或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符合条件的,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手续或接续手续。到新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接续手续,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续缴年限连续计算。
  (二十四)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改制企业按规定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由企业按22%、职工个人按8%的比例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企业按7.5%、职工个人按2%的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大额医疗救助金由改制企业按每人每月2.5元、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5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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