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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十五)改制企业对1-6级工伤人员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其中5-6级工伤人员,本人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对7-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相应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解除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标准执行。
  (十六)改制企业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改制后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改制企业解除原劳动合同时,除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其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增加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按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增加医疗补助费。
  (十七)改制企业原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处理办法:
  1、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协议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可继续执行原协议或按省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有关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1〕103号)“由企业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其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上述标准加上以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因素,为其一次性缴纳到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发放基本生活费;
  2、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改制时应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并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十八)改制企业应对放长假、下岗、停薪留职、挂名挂薪、长期病休等离岗人员进行清理,按下列方式和程序通知其30日内到企业处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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