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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2、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或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不低于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的标准计发;
  3、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需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金补贴的,按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十)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按职工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按本人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未补缴的,按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核定基数的企业,用净资产足额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的,按企业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不能用净资产补缴的,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十一)工资及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办法:
  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前12个月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2(含全部在岗和离岗职工)。
  (十二)职工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
  2、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等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
  (十三)改制企业职工下列情况可计算为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
  1、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连续工龄;
  2、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
  3、因原单位合并、被兼并、合资、企业改变性质、法人单位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或因成建制调动、组织批准调动等原因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4、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调入企业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十四)由于职工个人原因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放长假、长期学习、出国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以及进入再就业中心期间,可认定为在本企业非在岗工作年限,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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