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改革改制企业
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的意见(暂行)
(哈发[2004]10号 2004年5月18日)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处理
(一)改制企业必须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依法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内容包括:
1、政策依据、工作原则、实施时间、对象、工作程序和主要措施;
2、各类职工人数、企业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经济补偿办法、标准、支付人数、资金总额和来源;
3、分流安置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4、拖欠工资和医药费等债务的清偿办法;
5、离退休人员、伤残抚恤人员以及遗属等人员的安置办法。
(二)企业制定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应广泛听取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劳动关系处理方案须提请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
(三)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原则上以市政府国资委批复企业改制方案之日为截止日期。
2003年12月9日以前改制方案已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人数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以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之日为截止日期;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高于《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贯彻落实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办发〔2001〕31号)规定的标准。2003年12月9日以后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的企业,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给予经济补偿的标准按《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意见》(哈发〔2003〕24号)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为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企业,在改制时原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体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按本意见第二十四款办理)。对经协商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