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确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对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确保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对严重干扰周边居民生活的社会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及清理整顿行动中出现的抗拒执法的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城市执法局负责清理在居民区内开设的机械铝合金加工、配货站、废品回收站以及建筑施工等噪声扰民的经营场所。
法制办负责清理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
牧业局负责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
商委负责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宰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电、供水、销毁设备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对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它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事实后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
(三)进行全面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查清污染源的治理状况。对屡查屡犯的,一律停产治理;对偷排污染物的,要严肃处理企业法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将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发现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查处。
(四)查处大案要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突出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对于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不接受环保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一查到底,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五)实行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各(县)市、区(开发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确定一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加强舆论宣传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形式,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及“12369”环保热线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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