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治理城乡区域污染。重点整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
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的综合防治,对农药、化肥施用和固体废物特别是畜禽规模化养殖粪便处置进行严格监管,加大白色污染防治力度。
(七)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安心”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放对核磁放射源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加快核监测、应急预警和反应能力建设,加强核设施、各类放射性源、电磁辐射源安全审评和监管,确保核磁环境安全。
三、措施与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
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要将解决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纳入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要重点抓,主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环境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应取缔、关闭和限期治理的项目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做出决定。同时,组织与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计委负责清理国家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经贸委负责清理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配合环保部门清理地方投资的违法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管理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宣传部门要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宣传报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导,要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在媒体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