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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执行“三同时”的问题。重点查处钢铁、电解铝、水泥、炼焦、铁合金、造纸、食品加工等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公路、矿山违规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限期补办手续,经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一律停产治理,限期验收,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及落后生产工艺,重点整治小屠宰、小酿造、小冶炼,电解铝、铁合金、水泥等行业污染。
  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相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它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没收转让者全部违法所得,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规模化养殖场实行治理或整顿。对农畜产品深加工、定点屠串等污染进行限期治理,不达标的一律停产。
  (四)严厉查处违法排污,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全面清理,突出查办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转、擅自停业停产、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
  重点查处石头口门水库、新立城水库两个水源地污染,松花江、饮马河、新凯河及伊通河四条河流违法排污,双阳、北郊、西郊等污水处理厂不正常运行、南湖等公园水体、西部串库等大型地表水体污染及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问题。
  对没有达标而进入松花江、新开河、饮马河及伊通河及新立城水库和石头口门水库的企业,一律关闭;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或虽建污染治理设施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于在2001年、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受到查处但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除责令其停产治理外,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要对其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有效处理;城市污水处理厂设施未运行或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加倍征收其排污费。
  (五)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碍环境执法的“土政策”。重点清除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和阻碍环保执法的不当规定。
  对各制定的与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对拒绝环境执法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封闭管理”及“挂牌保护”等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对擅自出台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立即废止,并追缴未征收的排污费。对阻碍环境执法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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