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达产后新产品产值率超过30%且效益良好的;
(二)组建或加入大企业集团的;
(三)通过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国有股份相对控股的。
第十四条 原属严重污染企业必须通过搬迁改造治理达标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的,可享受市环保污染防治基金补贴。
第十五条 持有房屋产权证的搬迁改造企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产住宅部门只收取成本费。
第十六条 企业搬迁期间可享受停产整顿政策。
第十七条 易地搬迁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损失,经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冲销企业净资产。
第十八条 搬迁改造企业原厂区土地增值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批后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九条 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资源利用,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兼顾搬迁企业改革成本的需要,力争实现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 企业申报及相关部门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隶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的,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上报;其他企业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国资委提交改革改制总体方案,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的请示;
(二)改革改制总体方案或企业搬迁改造总体方案,包括企业原房产、土地等情况;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搬迁改造的总体协调;提出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及原址土地利用需求;会同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和房产住宅等部门对搬迁改造企业的房产、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土地处置方式。
(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结合市政府国资委审定的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中关于土地处置的意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原址用地规划性质,组织审定控详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