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对无证照(工商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的电镀企业(车间)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有证照、但不能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车间)下达限期或停产治理通知;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环境保护相关手续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责令停止生产等处罚,并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办理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三)2004年7月15日前,市经委制定出全市电镀行业发展规划。
(四)2004年8月15日至8月31日,对仍未开工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超标排污电镀企业(车间)下达书面督办通知。
(五)2004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对预期不能完成规范和治理任务的电镀企业(车间)下达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的预警通知。
(六)2004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对不能完成规范和治理任务的电镀企业(车间)予以强制执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取缔。具体措施比照国家关闭、取缔“15小”企业的相关措施执行,即:
1.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2.吊销排污许可证;
3.终止生产供电;(下转29页)
4.终止生产供水;
5.拆除和封存电镀生产设施。
(七)2004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电镀行业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废水、废气排放执行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执行。
废气排放标准按《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执行。
产生的固体废物(专指危险废物)应交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保障措施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和配合部门,落实人员,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治理资金和关闭经费由企业自筹。
(三)污染治理技术由电镀企业自主选择,原则上采用自动控制系统,大型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四)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违法案例,接受市民和新闻媒体对整治工作的监督。
七、责任分解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督促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电镀行业按要求进行整治,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