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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结合对汽车配件市场的整顿,进一步深化汽车维修市场的整顿工作。交通部门要对汽车维修企业生产经营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开业条件的汽车维修企业要责令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要取消经营许可,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公安机关要严厉查处伪造、未经许可更改汽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涂改车身颜色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工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不按技术规范作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发改委要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利用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等价格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
  清理整治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一步深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责令在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工商部门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和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要依法取缔。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凭证的检查,严禁非法车辆流入市场。坚决打击强买强卖、欺诈交易等违法中介行为,规范旧机动车中介活动。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要认真清理并取缔旧机动车交易中不合法和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查处乱收费行为。发改委要加强对旧机动车交易中乱收费和价格垄断行为的查处。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旧机动车交易中虚假申报、违法使用发票等行为。市商委要认真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能,做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等工作。清理整顿期间暂停批建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
  清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依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及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检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回收和拆解后报废汽车及总成流向等情况,严厉打击倒卖报废汽车及其总成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部门要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依法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行为;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或以各种形式出现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应在商委、公安、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坚决予以取缔。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堵塞销赃渠道。税务部门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缴免征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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