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行为,规范配件市场秩序。
(四)市交委牵头清理整顿和规范汽车维修市场,加快完善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2004年3月中旬-3月底)。成立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确定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各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为整治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2004年4月-5月中旬)。各区县(自治县、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经常性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5月中旬-5月底)。各牵头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报协调小组。市商委负责收集、汇总全市的专项整治情况,6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的起草工作,报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国家部际协调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正确处理阶段性任务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关系和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督的关系。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加强领导,求真务实,将整治工作稳步向前推进。
(二)切实加大治本力度。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要研究下一步加强汽车贸易行业管理的意见,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汽车贸易法规的建议,促进我市汽车贸易、服务业合理布局,调整结构,提高汽车贸易及服务水平;推动汽车及其配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改善产品质量及服务质量;引导市场主体建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和依法纳税的自律机制,促进汽车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整治工作,杜绝随意执法,执法扰民的现象。对查获的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违法案件要及时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达到相当规模,已发展为区域性问题或发生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致人伤亡等重大事件的,对汽车市场整治工作不力,敷衍塞责,不能限期扭转局面的,监察机关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加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支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全力合作,密切配合,务求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办公室每半月召开一次工作会沟通情况,按月向协调小组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