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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
 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实施。成立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上述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商委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范围
  (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
  (二)各汽车配件专业市场、销售企业;
  (三)各汽车维修企业(个体维修户);
  (四)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机构、置换公司、经纪人公司及经纪人;
  (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回收拆解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商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协调日常工作、向国家部际协调小组报送信息和工作总结,并牵头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清理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提出修改、废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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