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汽车
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4]5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3〕488号)要求,结合重庆市汽车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组织实施。成立重庆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上述各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统一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商委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整治的重点范围
(一)重庆市辖区内所有生产汽车配件的企业;
(二)各汽车配件专业市场、销售企业;
(三)各汽车维修企业(个体维修户);
(四)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鉴定评估机构、置换公司、经纪人公司及经纪人;
(五)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回收拆解企业。
三、职责分工
(一)市商委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发布专项整治公告、协调日常工作、向国家部际协调小组报送信息和工作总结,并牵头清理整顿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清理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和市场封锁的政策及规定,提出修改、废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