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的单位,应按《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项目档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资金实行预决算制度。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预计分配情况编制下年度支出预算,于8月底前报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9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按季度向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单位。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应在年度终了30日内配合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主管部门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定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和国务院三峡办审批。
第二十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继续使用,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1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经费参照移民搬迁安置项目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建成后均应实行竣工验收,其中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验收。其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重点项目工程验收运行1年后,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效益评估。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移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本办法及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暂停项目计划执行、工程停工、追回项目资金等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