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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应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移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后批准,报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方可列入年度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法人、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设计效益、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移民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等。
  第十四条 项目年度计划实行逐级编制申报,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商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后下达编制下年度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并提出编制计划的投资方向、原则和投资控制指标。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于8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项目计划建议方案。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计划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下达下年度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五章 项目建设与实施

  第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移民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根据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并实行项目建设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十七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使用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项目,按现行移民工程项目管理的规定实施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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