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决策。项目确定必须遵循移民后期扶持总体规划,充分体现移民意愿。
——分级负责。根据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实行分级审查、审批、评估、监管负责制。
——全程管理。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责权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主体为各级移民主管部门,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项目法人。
第二章 项目划分与项目责任主体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包括扶持三峡工程库区移民生产、生活,改善生产条件和基础设施等内容的项目。
(一)重点扶持库区及安置区农村移民发展生产,用于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及乡镇企业等项目;
(二)库区及安置区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和移民生产技术培训项目;
(四)解决移民搬迁安置后的有关遗留问题的项目;
(五)经批准的移民后期扶持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单一规模小、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致但地点分散的种养植(殖)业、改土造地、农村道路、人畜饮水、生活救济、移民就业、小额贷款贴息和技术培训项目等,可以以乡(镇)、街道或村、居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一个项目。
第八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非生产经营项目,由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委托实施。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生产经营项目,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并严格按市场经济规则办理,履行经济担保、风险抵押、债务偿还等完备的经济法律手续。项目法人的确定由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 前期工作与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分为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条 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0万元以下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50万元以下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1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编报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