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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4]28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重庆市三峡工程库区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移民安稳致富,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03〕2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三峡库区区县(自治县、市)在本辖区内安置的移民及外迁移民接收县(市)安置的移民的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指全额或部分使用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后期扶持对象(国家规定纳入后期扶持政策范围内的移民)创造移民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开发建设项目。
  第四条 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实施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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