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要会同市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示范区内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交换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力求切断因注射吸毒经血液传播艾滋病的途径。
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三、加强疫情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市)疾病控制中心和重庆市检验检疫局要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和出入境人员的艾滋病疫情监测,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近期内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集中开展一次针对有卖血史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艾滋病筛查工作。
市卫生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具体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卫生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卫疾控发〔1999〕164号),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在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进行关爱的同时,要依法严厉打击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恶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要在戒毒所、收容所、劳教所、看守所、监狱等场所内,积极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采取必要措施,坚决打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从事打击卖淫嫖娼、吸毒、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和基层派出所的干警,进行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增强其自我防护意识。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