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04]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我市自1993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防治规划,开展健康教育,落实防治措施,加强患者救治,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全国和我市艾滋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艾滋病传播和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与此同时,防治工作还存在宣传教育不够广泛、疫情监测不够落实、干预措施不够普及、防治力量薄弱等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潜在危险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危害认识不足,综合协调不力。为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艾滋病防治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市级各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市蔓延的势头。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的通知》(渝府发〔1999〕2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实施办法(2002-2005年)的通知》(渝办发〔2002〕88号)要求,以及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市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更名为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人员不变,充实职能职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改进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