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4]024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关于实施《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实施《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按照市政府规定,市建设委员会可以进行区、县建设委员会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试点。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办法》第二条中所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万元、300平方米本数在内。
《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注明的投资概算。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投资额以施工承包合同价为准。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除提供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必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
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依法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第七条 《办法》第六条,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到位资金”证明,是指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付款保函。存款证明日期距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不得超过三个月,金额应当不少于规定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