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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
 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4]0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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