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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齐备材料后,对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十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产权权属证明;
  (三)产权主管单位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六)出让产权的有效资产评估文件;
  (七)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形式实行市场定价,也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需挂牌公示一周,产权交易机构方可予以确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经批准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债权、债务的承继及清偿办法;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职工安置协议;
  (七)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出让方和受让方订立的产权交易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机构依据合同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及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有关部门依据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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