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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2003]119号 2003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权市场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营运效益,为买卖双方搭建产权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信息和优质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上述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条 产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产权交易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对全省产权交易及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政策性指导;
  (三)审查和审批省内产权交易机构的组建、设立;
  (四)协调处理产权交易工作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五)依法监督检查产权交易办法的实施,查处产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六条 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会同省体改、经贸、财政、工商、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产权交易监督管理职能。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必须有法定的注册资金、固定的交易场所,并制定工作章程和业务规则,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八条 需要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州、地,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报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由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管理。
  第九条 在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须依法取得经纪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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