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股权更名过户
第十七条 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 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托管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持有卡(股权托管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
(二)受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托管卡(新开户者提交申办股权托管卡)。
(三)若转让方的转让股权数占公司总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书,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对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托管服务机构为转、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转让、受让股权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托管服务机构,两联分别交转、受让方。
第六章 股权托管卡的挂失与查询
第二十条 股权托管卡的挂失:
(一)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托管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托管服务机构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挂失人在托管服务机构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托管服务机构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托管卡自动作废。
第二十二条 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托管卡,到托管服务机构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七章 分红派息
第二十三条 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