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公司简介(企业沿革、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五)公司章程;
(六)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七)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八)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关于股权托管的决议;
(九)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十)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十一)公司股东名册;
(十二)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托管服务机构对要求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需与托管服务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四章 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十条 凡已获准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发布托管公告,公告其所有股东前往托管服务机构办理托管开户。
第十一条 在托管过程中,托管服务机构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托管服务机构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十二条 托管服务机构根据公司提供的持股清单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股权清单由托管服务机构与公司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托管后,由托管服务机构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托管卡》。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托管服务机构备案,留存公司股权确认印(鉴)章。
第十五条 股东认购的公司股权由托管服务机构记入其股权持有卡,其后若在托管服务机构进行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持有卡到托管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六条 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