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产权交易机构外进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二)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组织产权交易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可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产权交易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在交易中有影响公平交易的操作行为,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是未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没有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章 产权交易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产权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产权交易机构调解,或者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商受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出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