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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甘肃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尚未确定投资主体的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整体产权和产权转让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做出出让决定前,应听取企业职工或者工会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整体产权的,应经出资人同意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做出决议。
  第十六条 出售国有资产或国有股份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土地管理法规办理。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主要采取拍卖、招标方式,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
  第十八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直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在收到齐备材料后,对双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
  第十九条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二)产权权属证明;
  (三)产权主管单位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四)出让标的情况介绍;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六)出让产权的有效资产评估文件;
  (七)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形式实行市场定价,也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需挂牌公示一周,产权交易机构方可予以确认,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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